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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0号)文件要求,培养高素质人才,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激发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班风、系风和校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形成,切实转变班风、系风和校风,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风建设考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遵章守纪、文明自律、寝室安全、学习效果、参与活动、竞赛获奖、学研情况等八个指标,考核指标体系的具体内容、标准见《bob电子·(中国)公司官方网站学风建设量化考核标准》。
第三条 学风考核成绩的学期总评满分为120分。采取各系自评和学院综合考核的程序进行评价。各系根据实际自行评分,并提供原件、复印件作为佐证;学院评分,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定时或不定时检查、抽查情况及各系上报材料进行评分。
第四条 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教学系学风建设考核工作,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相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五条 学风建设考核工作的具体程序为:
(一)教学系自评。各系按照《bob电子·(中国)公司官方网站学风建设量化考核标准》,准备考核材料,形成自评报告并给出自我评价得分。
(二)学院评价。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学风建设考核情况进行联评,确定考核等级,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反馈提高。学工部将考核情况及时向各系反馈,各系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学风建设水平。
第六条 学风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优秀”等级的考核分须达到110分及以上,“良好”等级的考核分须达到90分及以上,“合格”等级的考核分为70分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考核分为70分以下。
第七条 根据考核结果,学院对学风建设成绩突出的教学系予以表彰奖励,将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系部提出批评,督促其改进提高。同时,学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学院内各系、各班级优秀集体、优秀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系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系所属班级学风建设考核办法,对班级进行学风建设考核。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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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内涵建设,倡导优良学风,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权威,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推进我校高水平民办大学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科〔2012〕8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教书育人的本质要求,是高等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建设优良的学风,有利于形成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遵循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的浓厚氛围,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我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术氛围日趋浓厚,为学校建设高水平民办大学提供了有力保证。但是,同时应当看到,在社会大环境影响下,在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在学生的科研活动中,也存在着急功近利、浮躁浮夸、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论文、考试舞弊等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为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和学术研究环境,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必须摆上重要日程,认真研究解决。
二、坚持综合治理,完善工作领导体系和工作机制
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工程,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肃认真、科学公正,也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要采取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多种措施,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专项教育治理行动,迅速建立起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不断推动我校学风建设,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为此,学校决定,成立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
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定学校学风建设有关政策,指导、检查、督促、推动学风建设工作,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及时进行查处。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学风建设日常工作。科研处处长赵研任办公室主任。
各二级院(部)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机构,承当此项任务。
三、强化主体责任,认真落到实处
院长是我院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院(部)院长(部主任)是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学院和各二级院(部)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教授(教师)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承担起学术规范教育、科研诚信宣传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等工作。
学院要将学风建设作为院长(各二级院长、部主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目标责任制,落实问责机制。学院(二级院、部)要把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进学风建设常规化,教育宣传常态化,制度建设科学化,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工作体系,实现学风建设机构职能、学术规范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学院和各二级院(部)都要定期开展学风建设自查整改工作。学院将定期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学术规范教育制度与核查制约机制
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形成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有机结合的学术监督与核查制约机制。要强化广大师生的科学精神教育,促进师生自律意识的形成和道德养成。学校将根据我校情况,有针对性地为师生开设相关讲座,开展学术规范宣讲教育,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的重要学习内容,并进行专项考核与评估。
五、加强教师科研诚信教育,不断提高科研诚信度
学院和各二级院(部)要把教师队伍的学风建设作为推进学风建设教育和治理的重点,把科研诚信度列入教师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之中。每年对教师进行一轮科研诚信教育,建立科研诚信个人档案。要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树立高尚情操,坚决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等浮躁风气和不端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教师要以身作则,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与监督引导,用严谨治学的精神和认真负责的作风感染教育学生,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六、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考核管理机制
学院和各二级院(部)要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和学术研究规律,避免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要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防止片面地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与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在学科评估、职称评聘、科研立项、论文答辩、论文发表、著作出版、成果奖励等方面,逐步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定期检查、学术成果公示、论文答辩前电子检测、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和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各项制度,增强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七、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严格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对我院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院将根据已出台《bob电子·(中国)公司官方网站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统一组织调查,进行严肃处理。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行为投诉,学校将上报省教育厅处理。学校将在校园网上设立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情况和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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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造就一支作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研究队伍,增强我校在学术界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从事科学研究的所有人员,亦适用于其他以bob电子·(中国)公司官方网站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三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的基本道德要求:
(一)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四条 凡适用于本规定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应有全面而深入的了解,应对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学术界的研究积累以及他人对于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研究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通讯作者亦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科技项目和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夸大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
(六)受委托对他人成果进行评价时,应在充分掌握国内外相关材料、数据的基础上,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力求全面、准确。
(七)学生利用bob电子·(中国)公司官方网站所提供的条件或在bob电子·(中国)公司官方网站的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应就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方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之。
第五条 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的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故意夸大成果的影响力以获得不当利益,或伪造专家鉴定、伪造证书以及其他用于反映本人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非本人原因或符合学术界认可的惯例者除外)。
(五)在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学术论文、著作及专利申请等科研成果中署名,分享学术荣誉;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的研究成果作为自己单独创作的成果发表。
(六)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提升职称等目的而行贿;为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或论著写作者署名;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索取或收受他人礼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通过新闻媒体发布重大科研成果时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将给予批评、谴责或训诫。
(二)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由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提请学院予以相应的处分。若当事人为学生,则依据学院颁布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三)当事人因其不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致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消。若调查结论形成之时,当事人已离开我院,亦将通过学院公告方式取消其在我院工作期间因其不当行为而曾经获得的荣誉。
(四)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第七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
(二)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
(四)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学院及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不接受匿名举报。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触犯法律者应诉诸法律程序,以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有关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分决定。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独立地承担对学术道德规范条例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的责任,并对与之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
(一)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评估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并向学院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向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申辩。
(五)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法律或行政程序。
(六)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本人的行为涉嫌有悖学术道德,调查期间暂时中止其委员职务;若委员与当事人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七)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在送达学校有关部门之前须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按时送达者,可采取学院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在接到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及相关建议后,应按有关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分。
(一)实施处分前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向学院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处分进行仲裁。若无法送达当事人,亦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
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二)关于学术道德问题的所有调查资料,若非公开听证或未经学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许可,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
第十条 本规定的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风专门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