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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意见,扎实推进我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进一步科学合理地配置学院人力资源,推动学院各层次、各系列人才队伍建设,按照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工作的通知》(黑人发【2013】181号)精神,根据省人社厅和省住建厅核准的我院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岗位设置管理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原则。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和聘任工作在省人社厅和省住建厅核准的我院岗位总量及各类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内实施,以学院现有教职工数量为依据,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核定各级各类人员数量。
2.教师主体原则。在核定结构比例时,优先保证教师在教职工中的主体地位;在确定岗位等级时,要突出教师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主体地位。
3.资历业绩并重原则。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和聘任工作,既要强调业绩,同时也要兼顾资历、历史贡献因素,各级岗位的聘任必须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进行。
4.统一管理原则。本次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设置,统一聘任,各二级单位在学院统一安排下,在限定的岗位数额内组织推荐。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5.本实施方案适用学院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职工。
6.2006年7月1日至本次岗位设置工作前已退休,其退休时符合我院本次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7.学院正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任(聘)用,按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
8.学院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学院现有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管理。
9.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我院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具体指我院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务处、科研处、教学督导办公室)和在各二级学院(部)担任专任教师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或为学院办学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档案、编辑、出版、研究、会计、统计、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10.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1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及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后勤保障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学院业务工作需要。
四、岗位等级
12.管理岗位等级
(1)根据上级规定,我院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四至十级,按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四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五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数按照省编制委员会核准的学院领导班子职数确定。管理岗位六级、七级职员岗位数按照省编制委员会核准的学院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3)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中,需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确需专业技术背景的,由学院统一设定“双肩挑”岗位。“双肩挑”岗位的主岗仍为管理岗。
13.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1)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2个等级。二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我院正高级教师岗位设置为二至四级,副高级教师岗位设置为五至七级,中级教师岗位设置为八至十级,初级教师岗位设置为十一至十二级,非教师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双肩挑岗位除外)最高只设置到四级;非教师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双肩挑岗位除外)最高只设置到六级;非教师岗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中级岗位最高只设置到九级。
(2)结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比例控制目标为1:3:4:2。正高级岗位中,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4:6。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3:4:3。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5:5。
14.工勤技能岗位等级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2)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名称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五、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15.根据省人社厅和省住建厅的批复,我院此次岗位设置总量为655人,其中管理岗位45人,约占7%;专业技术岗位541人,约占83%;工勤技能岗位69人,约占10%。
16.在专业技术人员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分别为25、146、235、135个。其中,正高级三级、四级岗位数额分别为11、14个;副高级五级、六级、七级岗位数额分别为31、57、58个;中级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数额分别为71、93、71个;初级十一级、十二级岗位数额分别为68、67个。
17、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中,核定“双肩挑”岗位上限21个。其中,可挑正高级专业技术岗17个(三级6个,四级11个),可挑副高级专业技术岗4个(五级2个,七级2个)。
六、岗位聘任条件
18.各类岗位聘任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1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任条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核定及聘任由省人社厅统一管理,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聘任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0.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任条件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6年且具备下列三类条件中任意1项者。
A、奖项类
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
厅局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前二);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排名前五);
获省级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二等奖(排名前二)。
B、项目及成果类
国家示范性重点建设项目负责人;
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主持人及项目负责人;
省级以上示范性专业、特色专业、创新试验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负责人;
省重点科技支撑项目负责人;
省级招标教改课题主持一项或重点课题主持二项;
国家级精品课程或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成果贡献排名前三);
省级精品课程或教学团队负责人;
博士后出站人员;
发明专利发明人。
C、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百千万人才;
省先进工作者或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省级教学名师;
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博士学位获得者。
21.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任条件
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如下:
(1)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6年,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
22.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任条件
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如下:
(1)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未获聘正高级岗位者;
(2)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6年者;
(3)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8年,且具备专业技术三级岗“三类条件”任意1项者。
23.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聘任条件
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如下:
(1)符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任条件但未获聘者;
(2)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8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1项者。
a、具备专业技术三级岗“三类条件” (奖项类不计排名;项目及成果类包括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课程负责人,国家和省级精品课程或教学团队的全体成员)任意1项者;
b、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微课教学比赛、多媒体课件制作大赛、指导学生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及教学新秀奖、青年教学能手奖。
24.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聘任条件
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如下:
(1)符合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聘任条件但未获聘者;
(2)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7年,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
(3)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1项者。
a、具备专业技术三级岗“三类条件” (奖项类不计排名;项目及成果类包括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课程负责人,国家和省级精品课程或教学团队的全体成员)任意1项者;
b、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微课教学比赛、多媒体课件制作大赛、指导学生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及教学新秀奖、青年教学能手奖;
c、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国家级行业协会等成果类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及国家行指委(教指委)各类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25.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聘任条件
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如下:
(1)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未获聘副高级岗位者;
(2)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1项者。
a、具备专业技术三级岗“三类条件” (奖项类不计排名;项目及成果类包括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课程负责人,国家和省级精品课程或教学团队的全体成员)任意1项者;
b、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微课教学比赛、多媒体课件制作大赛、指导学生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及教学新秀奖、青年教学能手奖;
c、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国家级行业协会等成果类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及国家行指委(教指委)各类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26.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聘任条件
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如下:
(1)非教师岗位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未获聘副高级岗位者;
(2)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6年,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
(4)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1项者。
a、具备专业技术三级岗“三类条件” (奖项类不计排名;项目及成果类包括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课程负责人,国家和省级精品课程或教学团队的全体成员)任意1项者;
b、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微课教学比赛、多媒体课件制作大赛、指导学生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及教学新秀奖、青年教学能手奖;
c、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国家级行业协会等成果类三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及国家行指委(教指委)各类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27.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聘任条件
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如下:
(1)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4年,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者;
(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2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1项者。
a、具备专业技术三级岗“三类条件” (奖项类不计排名;项目及成果类包括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课程负责人,国家和省级精品课程或教学团队的全体成员)任意1项者;
b、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微课教学比赛、多媒体课件制作大赛、指导学生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及教学新秀奖、青年教学能手奖;
c、省高等教育学会[优秀高等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研究报告、论文、教材)]、省职业教育学会[职业教育科研成果奖(研究报告、论文、著作、教学设计、课件)]、省级行业协会等各类成果一等奖获得者及国家行指委(教指委)各类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28.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聘任条件
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排列如下:
(1)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但未获聘中级岗位者;
(2)已聘任助级专业技术职务满8年者。
29.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聘任条件
已聘任助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0.管理岗位聘任条件按现行党政管理干部任用条例执行。
31.工勤技能岗位聘任条件按省人事部门现行工勤技能等级核定办法执行。
七、 聘任程序
32.学院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33.学院按照三类岗位,分别组成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委员会,全面负责岗位聘任工作。
34.岗位聘任工作由个人提出聘任岗位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依据本方案制订的聘任条件严格资格审查,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推荐意见,报学院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进一步审核通过后,分别由学院三类岗位聘任委员会组织评选聘任。
35.聘任结果报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统一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党委会议审批。
36.聘任结果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按聘任岗位兑现受聘人员工资等待遇。
37.受聘人员对聘任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各聘任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人做出书面答复。
八、聘任管理
39.学院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聘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40.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对个人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聘期考核与下一聘期聘任相结合,聘期内的业绩作为下一聘期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41.各级各类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
九、其他规定
42.坚持岗位管理、按岗聘任。教职工一般应在所属岗位类别内聘任和晋升,其岗位类别通过干部职务聘任和院内岗位调动两个途径调整。
43.聘任到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双肩挑”人员外,纳入管理岗位管理,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职级晋升。在首次聘任时,已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工资的,获聘管理岗位职级,仍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系列工资,首次聘期结束后,再聘时执行新聘岗位工资。
44.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不参加管理岗位职级晋升。在首次聘任时,已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获聘专业技术岗位,仍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职级工资,首次聘期结束后,再聘时执行新聘岗位工资。
45.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任,对因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即“双肩挑”),须掌握以下原则:岗位确需专业技术背景;管理人员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确实完成合同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任务;管理岗位为六级(副处级)以上岗位;管理人员具有副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本次岗位聘任工作中,“双肩挑”设岗范围为:学院领导班子岗位、二级学院(部)院长岗位、职能部门(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招生就业处、教学督导办公室)中确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六级管理岗岗位。
46.“双肩挑”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参加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和晋升,纳入管理岗管理,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双肩挑”岗位限额和结构比例上限内,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条件标准的可挑人员数量不足时,可适当降低岗位聘任条件中的资历年限要求,以减少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数的浪费和由此可能出现的挤占纯专业技术岗位现象。
47.可在党政管理机构中核定部分必须具备专业技术背景,且需履行专业技术职责和工作目标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
48.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也可根据辅导员的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49. 学院教学特等奖获得者或三次以上教学优秀奖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获聘。
50.出国(境)人员、国内进修人员在学院批准期限内,参加学院岗位聘任和晋升。待聘人员、待退休人员、长期病假人员以及其他不参加岗位聘任人员,执行原岗位等级或由学院岗位聘任委员会根据队伍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岗位。
51.在本次岗位聘任工作中,对因岗位数额所限,未能获聘到原岗位人员,可超出岗位数额在原岗位等级上聘任,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岗位层次最低等级上聘任。
52. 一年内即将退休人员,原则上至少在本人已取得最高等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最低层级岗位上获聘。
53.2006年7月1日至学院完成本次岗位设置工作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已达到退休年龄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退休时符合学院岗位等级晋升条件的,可参照在岗同类人员的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条件标准、程序等相关规定,单独进行调整岗位等级。不符合晋级条件的则不予调整。调整岗位等级的重新核定退休费,与学院在职人员同时执行。
54.本次岗位设置工作所指的已聘任时间和已取得任职资格时间截止到2015年11月底,工作业绩为取得本人最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以后的业绩成果。
十、附则
55.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和学院规定执行。
56. 本聘期内因上级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及人员退休等因素形成的空出岗位,学院按照政策要求并结合队伍实际,另行制定岗位聘任办法。
57.本《实施方案》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结合黑龙江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机械、纺织、建材、轻工、冶金、化工、电子信息、电气、商业、地震、林业、森工、水利、国土资源、煤炭、技术监督、建设、交通、环保、测绘、地质、医药、粮食、广播电影电视、物流、安全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等研发工作并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高级工程师,且被聘期间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5 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 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2项;
2、省(部)级重点工程的设计、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3、市(地)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3项;
4、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研究设计、开发、推广应用项目2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的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6、经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并批量生产,或研究开发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主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级二等奖1项(前三名);
3、获省级三等奖2项(第一名);
4、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第一名);
5、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6、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7、取得重大科研成果1项,或较大科研成果3项;
8、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
9、主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部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并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4万字以上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资格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研究开发条件建设计划、农业发展计划等)的项目,省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基金类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类计划、科技基础条件类计划)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引导项目、指导项目),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部(委)科技计划的项目,市(地)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市(地)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重大、较大科研成果是指:
重大科研成果: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国家或省(部)鉴定或验收,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较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获国家或省新产品奖。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持人或负责人是指:
完成该研究项目时的项目主持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第一名;完成该研究课题时的课题负责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前三名。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
提出和确定研究项目(课题)总体方案的人员;完成该科研项目时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人员;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各级奖项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省、市(地)设立的科技奖项,其中: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奖是指省科学技术奖;市(地)级奖是指市(地)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要求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规定的工作业绩中,各种奖励、鉴定、验收、审定等,须附相应的证书、文件、奖励证书等;科研项目(课题)、工程项目级别的认定,以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文件为依据;论文、著作须提交原件。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社会兼职情况 |
1 | 景海河 | 党委书记 | 1. 2016年12月兼任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理事; 2. 2016年4月兼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职业技术教育分会副会长; 3.2019年10月兼任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常务理事。 |
2 | 王力 | 院长 党委副书记 | 1.2018年12月兼任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2.2020年7月兼任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